经梳理,我局2023年执行的行政裁量基准如下:
一、关于钦州市本级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裁量基准执行问题
在13部地方性法规规章中,条文明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的1部,即《钦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》的第36条的规定,(该裁量基准见附件1);
《钦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》、《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》、《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》等3部,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裁量基准(见附件2);
《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48条、《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》第13条、《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》等3部,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裁量基准(见附件3)。
二、关于现行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裁量基准执行问题
本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统一制定的裁量基准(见附件2和附件3)
三、附件1、附件2和附件3全部在钦州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上按规定进行公布,请予监督。
特此说明
钦州市公安局
2023年11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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